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253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现住仪陇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明知其所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刹车存在安全隐患,仍驾驶该车从仪陇县三河镇沿仪平路向立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立山镇久阳山村路段处,因刹车失灵、措施不当,将行人尹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米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经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现在家,电话:135519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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