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小学对面平房。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米某某在其微信群名为煤炭物流群中看到有人发送能够办理假驾驶证,米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对方好友后,将办理驾驶证所需要的信息告诉对方之后,对方为其办理一张名为米某某的假A2驾驶证,米某某拿到假A2驾驶证之后,驾驶其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牌号码为:冀C7****、挂车车牌号码为:蒙D****)往返于西乌珠穆沁旗**镇和巴林左旗之间拉煤, 2019年5月30日5时许,米某某驾驶其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巴林左旗**镇**桥通往**镇**村村后环城水泥路50米处时,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基本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收缴物品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非法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伟
检察官助理:李文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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