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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 1988****,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1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米某某在通辽市**地下停车场捡到一本名为“王某某”的C1驾驶证,并于同年6月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本依据“王某某”C1驾驶证模板和被告人米某某本人照片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米某某持该证上路行驶,至清河镇**村**派出所门口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购买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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