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米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0月10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驾驶汽车,携带管制器具弓弩、飞镖及装有毒物(含琥珀胆碱)的针管在蓬安县天成乡刘家坡村四组采用弓弩击发飞镖等手段将陈某乙家饲养的一只黄色土狗射杀并盗走。
2、2018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驾驶汽车,携带管制器具弓弩、飞镖及装有毒物(含琥珀胆碱)的针管在蓬安县兴旺镇水泉村九组采用弓弩发飞镖等手段将杨某某家饲养的一只黄色土狗射杀并盗走。
3、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驾驶汽车,携带管制器具弓弩、飞镖及装有毒物(含琥珀胆碱)的针管在蓬安县银汉镇川主村二组采用弓弩击发飞镖等手段将周某某家饲养的一只黄麻色土狗射杀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管制器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树平
附:
1.被告人米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高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高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高坪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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