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阳县**镇**村**号。犯行贿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2019年4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冬天,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伙同史**、牛**、刘**、吴**、刘**、宋**(均另案处理)在安阳县曲沟镇**小区西侧麦地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觚和一件青铜爵等青铜器,由史某某卖掉,得赃款18万元,每人各分得赃款2.2万元。经鉴定,该墓葬为一座商周时期墓葬,对研究安阳地区商周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等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盗掘行为对该墓葬本体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
2.2016年夏天,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宋**、王**、史**、崔**、舒**、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中州路**楼南户改造的平房卧室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觚和一件青铜爵,销赃后米某某分得赃款约5万元。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3.2016年冬天,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宋**、刘**、牛**、牛**、户**、张**、王**、李**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梅园庄**幼儿园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4.2016年冬天,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宋**、刘**、王**、舒**、张**、李**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民房地下室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5.2016年冬天,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刘**、宋**、史**、牛**、王**、李**、张**、舒**、刘**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安钢大道与铁三路交叉口**楼北户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6.2016年,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宋**、牛**、王**、崔**、李**、舒**、赵**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馆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7.2016年,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刘**、宋**、牛**、李**、张**、舒**、赵**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烩面馆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8.2017年,被告人米某某伙同刘**、王**、牛**、牛**、刘**、刘**、宋**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楼西户挖洞盗掘古墓葬。经确认,该区域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2.证人张**、王**、张**、王**证言;3.同案人史**、牛**、刘**、刘**、宋**、牛**、王**、崔**、舒**、张**、李**、赵**等人供述;4.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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