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岷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岷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甘肃省岷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岷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岷县**镇**村**号。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庄**村**楼**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巷**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2019年9月17日0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姚家浜路118号门口的烧烤摊偶遇被告人米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遂伙同徐某某等人与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等人互殴。期间,被告人米某某、王某甲、卢某某持酒瓶或塑料凳随意殴打对方;被告人陈某某持酒瓶随意殴打对方。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创口,右手食指创口,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同案人员吴更平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据光盘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因琐事随意互殴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创口,右手食指创口,均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陈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4.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后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后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敏艳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后某某均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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