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2017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25日前,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结识,5月25日米某某和肖某某一起前往驻马店市驿城区大商新玛特附近,米某某以借肖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其金色VIVO牌X9Plus手机,趁肖某某不备逃离现场,之后米某某试出肖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将其两个微信上共计10540元分多次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后该钱被米某某花掉,手机被米某某弄丢,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其父亲米某某已代其退还被害人被盗手机和资金。综上,米某某盗窃肖某某共计价值11540元。
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米某某在遂平县**镇**庄村**楼王某某家,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王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4手机偷走,从屋内地上偷走现金30元,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739元,现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米某某盗窃王某某共计价值1769元。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米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店上班期间,趁人不备将老板张某甲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偷走,之后利用更改支付宝密码的手段将该手机上支付宝帐户资金655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后将该钱花掉,手机被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手机店,该手机现已追回,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综上,米某某盗窃张某甲共计价值6950元。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米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益佳康足浴店,后以借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登支付宝付款为由,从王某某支付宝借呗借出5000元(后产生利息,本息共计5355.72元),连同其银行卡的100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上,米某某以借用其银行卡取现为由又将该6000元钱转回王某某支付宝上,后以取钱为由拿走王某某的银色三星C9pro手机及银行卡,提现后连同王某某银行卡里的1000元一共取出7000元,并用王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分三次共消费7537元,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综上,米某某盗窃王某某共计价值14537元。
5、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拼车过程中,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将李某某的红色OPPO R11S手机及卡包拿走,后分多次盗刷李某某的邮政、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卡2091.41元,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综上,米某某盗窃李某某共计价值2691.41元。
6、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米某某以能为其找工作为由与被害人张某乙结识,后在东祥路与兴业大道交叉口附近米某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张某乙的手机,以找工作需要身份证号、拍照为由采用人脸支付的方式,趁张某乙不备通过其支付宝将其中原银行卡上5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从其支付宝借呗借出1000元并转至自己支付宝,之后手机被张某乙要回,该钱被米某某花掉。米某某盗窃张某乙共计价值6000元。
7、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米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晶雅足浴,以借被害人薛某某手机登自己微信付款为由,通过刷薛某某的脸,将薛某某支付宝上的1652元分三笔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后手机被薛某某要回,该钱被米某某花掉,米某某盗窃薛某某共计价值1652元。
8、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米某某从交通路祥太酒店附近乘坐三轮车前往昝庄,下车后以借用手机联系朋友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丙的手机借走,之后将张某丙支付宝上的15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手机还给了张某丙,后米某某将该钱花掉。米某某盗窃张某丙共计价值1500元。
9、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米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文明路交叉口东300米秀锦足浴店,以借手机登陆自己微信为由拿到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以扫被害人脸的方式更改支付宝密码,后以去医院为由拿走被害人手机,在此期间米某某分多次将被害人支付宝上的2730.5元转走,后用出租车将该手机送回,米某某盗窃赵某某共计价值2730.5元。
10、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米某某在汝南县罗店镇水晶之恋理发店,称其女朋友急需钱,有人借给其1000元钱并转到了被害人张某丁手机支付宝上,让被害人把这1000元钱转给其女朋友,后被害人一直没有收到1000元的到账,经过查询支付宝记录发现被害人的1000元钱被转到米某某支付宝上,后米某某家属将该1000元钱还给被害人,米某某盗窃张某丁共计价值1000元。
综上,米某某共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 5036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369.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系累犯;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退还,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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