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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建新挪用公款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米建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5********,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包头市**医院绩效考核办**,兼任工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号**城**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米建新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包头市**医院工会属于医院内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单独管理和核算。2007年,被告人米建新开始兼任包头市**医院工会**兼**。从2014年至今,米建新利用兼任工会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及工会财务管理中的漏洞,使用由其保管的工会对公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号06030220090********),多次挪用工会经费累计2607889.01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购买网络彩票等,至今未归还所挪用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米建新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聘任)免呈报表,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包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包头市**医院总支委员会文件,工会财务制度,绩效考核办公室职责,包头市**医院工会工作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职责,包头市**医院关于工会会计、出纳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职责,工会历任主席,工会人员组成,包头市**医院关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说明,公司与法人客户营销系统,**院工会账户银行流水,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回单、支出凭单,包头市**医院工会会费财务反映收支明细,包头市**医院2017、2018、2019年工会经费收支明细,情况说明,关于包头市**医院办理互助保障业务未上交会费的情况说明,已开票未到账登记表,包头市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包头市**医院在职职工住院综合险汇总表,包头市**医院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明细表,包头市**医院工会账户流水及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包头市**医院工会经费收支日记总账,包头市**医院工会记账凭证,米建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流水;

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岳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米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建新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建新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607889.0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建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白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手机一部,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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