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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301973********,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3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3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到靖州县***馆**号门旁**办公室,将舒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包内的2000元现金拿走。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米某某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米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其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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