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顺昌县**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管**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蝶景湾往顺昌城关方向行驶,行驶到**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管**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属醉酒。
2020年3月31日,管**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管**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管**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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