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管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管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原)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赌博,于2009年9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2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2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又因嫖娼,于2013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再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管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管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同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管某伙同吴某某、史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某某新城金郡**棋牌室、新家桥拆迁村某棋牌室、天华苑小区等地,多次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安排周某某、沈某某、史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等固定人员从事抽水、洗牌、记账等工作。现查明2018年9月8日、9月9日、9月11日三天合计抽头余利人民币2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赌具(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记账截图、户籍证明等;
3.证人史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管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刘庆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逮捕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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