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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民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管民,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管某甲(已判)等人成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蜂胶产品。公司安排讲师及挂讲师下面的销售小组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开展推销**蜂胶胶囊的营销活动,先由“保地”、“跑地”确定会场,各销售小组在人群密集的场所针对老年人分发传单,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尔后,讲师负责在会场内或通过视频连线进行所谓“公益健康讲座”,销售小组具体实施组织会场、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物品、销售蜂胶产品等事项。在活动前期,以老年人购买认购卡等方式,陆续推销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保健品,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次日均凭认购卡退还现金给老年人,误导老年人相信其购买的产品均能于次日退还现金。在活动中期,推销小瓶蜂胶胶囊,带老年人前往福建的**科技有限公司参观旅游,误导老年人相信标价3999元的**蜂胶胶囊效果很好,可以放心购买。在活动后期,同样以购买认购卡等方式推销“优惠价”3000元一份的**蜂胶胶囊,同样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老年人受之前的销售模式误导购买该胶囊,次日称惊喜系买一送一,即再送一份**蜂胶胶囊,不再退还现金,随即撤离会场。被告人管民参与诈骗金额共人民币301500元(已退还30000元)。其中:

1、2016年10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汪某某(已判)及组员杨某某、杜某某、龚某某、李某丙、应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酒楼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殷某某、顾某某、翟某某、 万某某等人人民币28500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漆某某(已判)及组员张某甲、邹某某、兰某某、毛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大饭堂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王某甲、朱某乙等人人民币15000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组长,伙同组员宋某甲、韩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孙某某、范某甲、张某乙、李某丁(均已判)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酒席坊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王某乙等人人民币12000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李某乙(已判)及组员江某某、曾某某、李某戌、罗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饭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倪某某、王某丙、周某乙、华某某、谈某某、瞿某某等人人民币57000元,其中退还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李某甲(已判)及组员郭某某、刘某甲、黄某甲、彭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茅某某、苏某某、唐某某等人人民币12000元,其中退还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000元。

6、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管某乙(已判)及组员谢某某、龚某某、应某某、曾某某(均已判)等人,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建材市场**舞厅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官某某、段某某、李某己、乐某某、夏某某、陆某某、陈某甲等人人民币24000元。

7、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漆某某及组员张某甲、邹某某、王某丁、肖某某(均已判)等人,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商务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简某某等人人民币15000元。

8、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组长,伙同组员宋某甲、韩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孙某某、范某甲、张某乙、李某丁等人,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万某乙、刘某丙、陈某丙、任某某、黄某丁、范某乙、宋某乙、刘某丁、吕某某等人人民币75000元。

9、2016年11月,被告人管民作为讲师,伙同组长李某甲及组员郭某某、刘某甲、黄某甲、彭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在湖北省宜都市**饭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胶囊,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朱某丙、李某庚、陈某乙、许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周某丙、林某乙等人人民币63000元,其中退还被害人吴某乙、周某丙、林某乙、朱某丙人民币24000元。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管民到瑞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塘下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部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乙、汪某某、宋某甲、漆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蒋某某、周某甲、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民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管民(1587964****)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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