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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梓淇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管梓淇,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居**幢**室。被告人管梓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梓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2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7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本案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管梓淇利用其在意大利留学的便利,为客户代购名牌手表、箱包等奢侈品赚取差价。2017年下半年,管梓淇回国,在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居**幢**室其家中继续进行名牌手表、箱包等奢侈品代购生意。自2018年1月始,因国外名牌手表代购周期较长、风险较高等多方原因,代购出现无法按期履约的情况,管梓淇开始通过向客户许诺高额赔付或从国内奢侈品商店、同行卖家等渠道高价购进名牌手表等方式履约,造成其资金亏损。为弥补亏损,维持代购生意,管梓淇大量收取客户货款,使用后客户货款为先客户赔付或高价购买名牌手表等奢侈品交付,至2018年7月资金链断裂,致使26名被害人无法获得所购物品,造成共计人民币(下同)1663.52475万元的损失无法偿还。其中,被害人董某某损失金额10.9万元;被害人朱某甲损失金额1.6万元;被害人顾某甲损失金额30万元;被害人胡某某损失金额18.7万元;被害人李某甲损失金额23.66万元;被害人黄某某损失金额20.77万元;被害人李某乙损失金额150.7万元;被害人沈某某损失金额85.265万元;被害人陈某甲损失金额92.35万元;被害人杨某某损失金额29.7万元;被害人陈某乙损失金额6.5万元;被害人陈某丙损失金额13.87575万元;被害人吴某甲损失金额40.7万元;被害人陈某丁损失金额21万元;被害人金某某损失金额39.6万元;被害人高某某损失金额145.2万元;被害人丁某某损失金额399.66万元;被害人陈某戊损失金额183.414万元;被害人李某丙损失金额27.2万元;被害人汪某某损失金额82.8万元;被害人巢某某损失金额92.33万元;被害人李某丁损失金额39.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损失金额81.1万元;被害人朱某乙损失金额3万元;被害人顾某乙损失金额6.3万元;被害人衡某某损失金额17.6万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管梓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管某某、陈某己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朱某甲、顾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管梓淇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梓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海琼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管梓淇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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