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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管某甲与村民管某乙达成口头协议,由管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管某乙的自留山“**”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2017年3月至6月,管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山场滥伐林木蓄积为13.3062立方米。

被告人管某甲于2018年9月27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甲单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唐菲菲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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