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甲,绰号“小手”,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管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在本市**镇**村**组管某乙宅,因不满被害人袁某某所说的话,而对袁某某实施殴打。
2.2019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管某甲酒后来到本市**镇**村**街**烧烤店,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并对蔡某某实施殴打。
3.2019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管某甲酒后至本市**镇**村**老粮站内舞厅,无故多次关闭舞厅电源,并对上来劝阻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
4.2019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酒后至本市**镇**村**公园十字路口,用香烟头戳被害人费某某,被阻挡后对费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管某甲的电瓶车倒在费某某汽车引擎盖上,管某甲因不满费某某妻子朱某某踩其电瓶车,便对朱某某实施殴打。
5.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酒后至本市**镇**村**公园十字路口,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并对高某某实施殴打。
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管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耀辉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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