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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高邮市**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区**村**组**号)。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管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管某甲酒后驾驶苏K5****号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屏淮路蓝生宾馆出发,沿屏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管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被告人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管某乙证言;

3.被告人管某甲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段芋帆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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