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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于2020年7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赣G33****号的小型轿车沿台州市集聚区三甲街道青龙村村路自东往西行驶,0时19分许,行驶至青龙村128号前路段,与停在青龙村128号前的由余某某驾驶的椒江3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余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当日0时57分,管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管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甲赔偿余某某人民币2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过玉某某、管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发生事故逃逸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821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730676****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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