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大埔县,住梅州市大埔县**镇**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管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驾驶粤MP****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管某乙、萧某某、管某丙、管某丁由深圳市沿长深高速公路往梅州市大埔县方向行驶,3时50分许,行至长深高速公路东行K3339+**M梅州兴宁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右侧护栏后驶出路外,翻滚至路外山坡,造成被害人管某丁受伤送医院抢救后死亡,其本人及被害人管某乙、萧某某、管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管某丁、管某乙、管某丙、萧某某无责任。
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管某甲及被害人管某丙、萧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多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附:
1. 被告人管某甲(1362288****)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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