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8年12月5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5日就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管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租赁的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别墅内开设一无名棋牌室。同年11月初起,二人在上址多次组织多名赌客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期间二人依主次分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介绍赌客、记账收银等事宜。
2020年11月11日1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扣押涉案手机二部、赌桌一张、筹码箱(内含筹码)一个、扑克牌两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管某乙、林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于案发当日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别墅内参与或旁观“德州扑克”赌博的事实。其中证人管某乙指认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为涉案赌场老板;证人张某某、宋某某指认被告人管某甲为涉案赌场老板。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赌场买菜烧饭的事实,并指认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为涉案赌场老板。
3.被告人管某甲及五名参赌人员指认的管某甲手写参赌人员购买筹码记录、被告人管某甲指认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和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证实,涉案赌场的收银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情况和特征。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机、赌具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的房屋租赁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五名参赌人员管某乙、林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陈某乙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沪公闵物鉴(检)电字[2020]114号《检验报告》对二名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固定和恢复,分别提取、固定与恢复出24.2GB/24.6GB容量的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图片、社交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二名被告人在涉案赌场中的地位、作用。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劣迹情况。
10.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房屋内开设“德州扑克”赌场,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
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1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管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手机数据U盘一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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