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07号
被告人管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巷**号,现住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管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号附*号,现住东莞市**镇**房。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多个镇区,时分时合,以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诈骗年轻人的手机,以聊天套近乎,然后一人借口来东莞出差,称手机没电,遇到急事需要打电话找人拿钱,另一人配合与被害人闲聊让对方放松警惕。然后管某甲、管某乙骗被害人说拿其的手机找朋友借钱,让他在原地等候,之后离开现场。具体作案如下:
1.2019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乙在东莞市**镇**社区***广场煲仔饭店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VIVO X9手机(价值约600元)。
2.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镇**村**电子厂门口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的江某某一部vivo z5x手机(价值约1000元)。
3.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街道**社区***汉堡店对出马路附近,诈骗被害人欧阳某某(女,14岁)的一部VIVO牌Y81手机(约价值800元)。
4.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区***工业园门口附近,诈骗被害人冷某某(女,17岁)的一部VIVO X27手机(价值约1838元)。
5.2019 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区***路段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男,17岁)的一部华为荣耀20手机(价值约2160元)。
6.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在东莞市**镇**社区***广场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女,15岁)的一部华为牌畅享手机(价值约719.10元)。
7.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镇**村一肠粉店对出路段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玉某某的一部VIVO Y93手机(红色,价值约700元)。
8.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镇**路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温某某的一部VIVO牌IQ00手机(价值约1650元)。
9.2019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乙在东莞市**镇**社区幼儿园旁边的公园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VIVO牌Y79A手机(价值约600元)。
10、(追加一宗)2019年7月3日19时20分,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在东莞市**镇**社区百货超市门口,以上述相同作案手法,诈骗被害人唐某某(男,14岁)的一部VIVO Y97手机(价值约1500元)。
2019年11月7日18时30分,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街路边将被告人管某甲抓获,当场缴回一部模型手机,当日19时许在东莞市******门口将被告人管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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