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管某甲,绰号小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曾用名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匡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房某某(管某甲之女朋友)与陆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互相在电话中辱骂对方,后双方互相邀约在普安县**乡**洞(小地名)打架斗殴,被告人管某甲邀约管某乙、匡某某、陈某某、陶某某、龍某甲、龙某乙等人持械窜至**县**乡**洞,发现陆某等人并未在**洞,房某某、管某甲又在电话内询问陆某等人的位置,打完电话后就驾车前往**坡**组**烧砖厂路段的公路上,等待**县**镇陆某等人到来,在秦某、陆某某、陈某开车经过该路段时,管某甲、管某乙、匡某某、陈某某四人手持锄头把、砍刀等将秦某、陈某、陆某某所驾驶的三辆汽车砸坏,后秦某、陈某、陆某某驾车逃离。经鉴定:秦某、陆某某、陈某三人驾驶的车辆财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棒球棍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维修记录集被砸车辆报价结算单据、价格鉴定笔录、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陆某甲、曾某、陆某某、陆乙、舒某某、左某某、房某某、龙某甲、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秦某、陆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管某乙、匡某某、陈某某四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管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本案主犯;2.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赔偿损失取得谅解;4.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管某乙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本案从犯;2.不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匡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本案从犯;2.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赔偿损失取得谅解;4.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本案从犯;2.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赔偿损失取得谅解;4.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后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乙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甲现住普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98509****;被告人匡某某现住普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4890****;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普安县**乡**村***村,联系电话1818824****。
2.卷宗五册;起诉书2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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