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200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1时许,在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华润万家四楼**酒吧内发生打架,被害人熊某甲当时在打架现场,且此案公安机关已受理,为报复熊某某,2018年年1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管某、孙某某(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熊某乙(已判刑)等六人戴口罩,手持钢管、管刀窜至江西****学院食堂二楼的创业咖啡馆内殴打学生熊某甲和校外人员陈某甲,熊某乙(已判刑)等人用钢管把陈某甲头部打伤,被告人管某等人持管刀打伤了熊某某,后被在场的其他学生用桌球棍赶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某、陈某甲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管某家属与被害人熊某某、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吕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熊某甲、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管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持管制刀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管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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