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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0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地区负责人,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6日,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受托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管某某开始参与**公司旗下的**网上商铺项目,后租赁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金融楼4层402号作为办公室,通过口口相传、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网上商铺投资项目,承诺短期内高额返本付息,非法吸收罗某某等30余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经查询,深圳**投资控股集团不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证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来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4.书证: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深圳证监局和银监局的复函、中粮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等;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卉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伍拾叁册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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