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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街道**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4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6年06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在吐列毛杜镇周边地区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牛、残牛、死牛,共四头,再以低价卖给白某某、陈某某夫妇(已判决),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 同案犯德某某、陈某某供述材料;

3. 被告人管某某供述材料;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收购病、残、死牛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出售给白结树、陈玉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第一街道10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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