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6年06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在吐列毛杜镇周边地区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牛、残牛、死牛,共四头,再以低价卖给白某某、陈某某夫妇(已判决),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 同案犯德某某、陈某某供述材料;
3. 被告人管某某供述材料;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收购病、残、死牛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出售给白结树、陈玉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第一街道10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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