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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高中肄业,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被告人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群召集30余人在群内通过“边锋APP”进行打麻将、“比鸡”赌博活动,并在该微信群内结算输赢赌资,被告人管某某按约定比例收取“杭州边趣”的分成。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管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执法暂扣款票据、身份信息等;

2.证人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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