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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景洪**队**号,现住景洪市**弄**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弄枫**酒店停车场处抓获被告人管某某,并从被告人管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包使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从一个黑色铁制茶筒内查获一袋使用透明塑料袋及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用蓝色封口袋装放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和两条使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冰毒可疑物总净重36.07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份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西公司鉴(2019)960号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称量记录、称量照片及检定证书、取样笔录及照片、封装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6.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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