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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傣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道的岔路口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思某某贩卖2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道的岔路口通过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思某某贩卖1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一次,思某某于当日被查获,从其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35克。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管某某的蓝色OPPO牌R17型直板触摸屏手机(手机号码1:1375923****,手机号码2:1375922****)一部;从管某某家的窗台上查获用纸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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