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诈骗)(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69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因诈骗嫌疑,于2015年10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在鞍山市千山区**市场**排**号门店内将自己的一套**回迁房(**村**号实物安置补偿协议书、**号房屋拆迁验收单)以九万二千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害人谢某某。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管某某又将出售给谢某某的**回迁房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李某某五万元人民币。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管某某再次将此房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骗取陈某某七万二千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管某某又再次将此房卖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七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管某某已将骗款人民币共计二十八万四千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买卖房协议、房屋拆迁验收单、住宅动迁证、协议书、借款协议、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