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我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期间,在农安县**浴足**房间通过“推饼子”方式赌博,利用购买的专用作弊设备进行诈骗,骗得参赌人员现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甲、蒲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甲、潘某乙、彭某丙陈述;
(四)被告人管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指认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鹤
(院印)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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