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永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以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管某某隐瞒其与刘某甲已结婚的事实,以与耿某甲结婚为名,哄骗耿某甲为其购买价值703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同年4月4日管某某趁耿某甲外出上班,携带该黄金项链逃走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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