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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8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害人蒲某某在本区被人通过电话冒充公安工作人员诈骗的方式,从其银行账户共转走51000元,部分资金经多次转账最终转入毛某某银行账户(621226151********)。2016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持上家“学城”提供的上述账户银行卡,在福建省莆田市内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1000元。

2016年8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被人通过电话冒充公安、检察院工作人员诈骗的方式,从其银行账户共转走200多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经多次转账最终转入毛某某银行账户(623668208********)9990元、周某某银行账户(623668208********)共19980元、徐某某银行账户(623668208********)9990元、饶某某银行账户(621790650********)共19940元、刘某甲银行账户(621790650********)9970元、吴某甲银行账户(621790650********)9970元,吴某乙账户(621790650********)9970元。2016年8月19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管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持上家“学城”提供的上述账户银行卡,在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的多家银行柜员机共取走人民币86900元。

2016年8月21日,被害人韦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人通过电话冒充公安工作人员诈骗的方式,从其银行账户共转走16300元,其中部分资金经多次转账最终转入毛某某银行账户(621226151********)。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持上家“学城”提供的上述账户银行卡,在福建省莆田市内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3000元。

2016年8月19日至9月1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人通过电话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诈骗的方式,从其银行账户共转走100多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经多次转账最终转入刘某乙银行账户(621226151********)、刘某丙银行账户(621226151********)、吴某丙银行账户(621226152********)各9970元。2016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与张某某持上家“学城”提供的上述账户银行卡,在福建省漳州市内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29700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管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且退还违法所得,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五张。

3.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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