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经预谋诈骗后,被告人管某甲乘坐管某乙(在逃)驾驶的一辆白色奥迪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不详)到本市常平镇物色作案目标。当二人驾车行至常平镇木棆车库创客公寓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许某某,便驾车靠近许。由管某甲冒充香港人,假装向许某某问路,并让许帮忙用手机查看地图,后付给许某某外币2000元(该外币是管某甲以每张15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网上购得)作为报酬。管某甲谎称等朋友来接要发定位,香港手机信号不好,让许某某坐在二人驾驶的小汽车内等候。后又谎称朋友临时有事不能来接,让许某某带路去常平镇天鹅湖路维也纳酒店。到酒店附近后,管某甲又谎称要打电话给朋友,拿着许某某手机离开小轿车,让许某某在车上等。后又以借钱为由,骗得许某某告知手机支付宝密码。后管某甲拿着许某某的手机到中业爱民便利店等店铺进行套现,共套走人民币11000元。随后管某甲回到车上把手机还给许某某,并谎称有事要去处理一下,让许某某找个地方等二人回来。得手后,管某乙驾车搭载管某甲逃离现场。管某甲分得5350元。2020年1月7日18时许,管某甲在安徽省五河县**镇**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管某甲归案后,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作案工具外币二张,手机转账截图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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