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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管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放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乡****因本案于20187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8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至12月6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殷某某本人无偿还能力但其家中有房产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殷某某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被告人管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11月20日、12月1日、12月6日向被害人殷某某实际出借人民币20000元、16700元、10500元、4000元,同时分别签订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2017年12月12日,在被害人殷某某已实际归还本息、违约金人民币101888元的情况下,被告人管某某仍单方认定殷某某尚有人民币97000元债务未清偿,参与陈某某等人组织的“转单平账”,并将上述97000元“债权”转让给陈某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0元。综上,被告人管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钱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敏

2019年828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0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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