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管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单亚萍、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管某某从天长市**镇打车到天长市的途中认识张某某,并对其谎称要买口罩,张某某称其手中有口罩,并口头达成37.8万个的口罩交易。嗣后,被告人管某某通过微信找到买家陈某某等人,且约定5月24日晚到**镇与张某某进行交易。当晚口罩装车完毕后,被告人管某某便要陈某某把货款52920元转到其妻郭某某的账户上。然后被告人管某某对张某某谎称让其随他到**镇农业银行取现,又以货款未到账为由,让张某某跟其到天长市**大酒店从其老板处取现。到达上述酒店,被告人管某某以上楼找老板要现金为由,而趁机逃脱,并将上述骗得的现金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的父亲代其退赔张某某2万元、出具欠条32000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管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涉疫情犯罪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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