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亳州市**项目,在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行政村进行征迁。2014年2月份,被告人管某甲(被征迁户,**行政村**村村民),虚构其妹妹管某乙一家四口在**村境内建有房屋,违规使用优惠的人口政策,用自己原有的71.19平方房屋与征迁组签订一份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在亳州市谯城区**还原小区套取120平方的还原房,从中非法牟利169825.25元。另被告人管某甲在与征迁工作组洽淡征收安置补偿时,向征迁工作组组长葛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价值38382元的房屋附属物,上报漏登,使管某甲非法获得补漏货币38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管小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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