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3********,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199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3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6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村,爬窗进入苗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VIVO牌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2.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管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路,爬南平房进入郝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硬盒哈德门香烟19盒(价值人民币1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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