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窜至永清县武隆路市场内盗窃赵某某VIVO X9S手机一部,刘某某VIVO Y6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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