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9********,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管某某先后从高密市**社区**超市、**店等地盗窃他人快递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45.66元。
1、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超市盗窃皇氏美缝剂七个,价值459.18元。
2、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超市盗窃“三只松鼠”零食一箱,价值105.78元。
3、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超市盗窃苹果一箱,价值29.9元。
4、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店盗窃AJ1乔1倒钩黑鬼脸黑红脚趾蒂芙男鞋一双,价值268元。
5、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管某某先后从高密市**社区**店、**超市,分别盗窃加热护膝、小米智能锁、小米智能音箱、扫帚簸箕组合一套,以上价值共计1695.9元。
6、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超市内盗窃小迷糊补水嫩肤4件套一套,价值79.9元。
7、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从高密市**社区**店内盗窃小米电饭煲、小米电磁炉、扫地机器人,价值共计1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购物订单详情;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红霞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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