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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村**号。因嫖娼,于2018年9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家园**幢**单元**室,以帮助被害人卢某某操作pos机刷卡套现为由,先后3次盗刷卢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2000元到本人招商银行账户。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悦府**号楼**室,以帮助被害人卢某某操作pos机刷卡套现为由,盗刷卢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及建设银行卡内资金共计2000元到本人招商银行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告单、聊天记录、微信信息、账单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卢某某、被告人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3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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