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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我院批准,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戴口罩、手套至本市龙子湖区**路路段,趁周围无人之机,用弹弓钢珠近距离发射,将被害人施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分别停放在此的尼桑牌汽车(皖******)、凯美瑞牌轿车(皖******)、吉利牌轿车(苏******)车窗玻璃击碎后,钻入车内盗窃,其中在尼桑牌轿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在吉利牌轿车内盗窃现金约人民币10元。

2、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戴口罩、手套至本市龙子湖区清华园小区,趁周围无人之机,用弹弓钢珠近距离发射,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别克汽车(皖******)后排玻璃击碎后钻入车内,盗窃三袋饼干、一条车载充电线。

3、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戴口罩、手套至本市龙子湖区**路碧桂园工地停车场吗,采用弹弓钢珠近距离发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别克汽车(皖******)后排玻璃击碎后钻入车内,盗窃现金约人民币1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管某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火车站风信子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到案经过;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被害人施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圈堤路附近监控视频、清华园农贸市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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