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河南省封丘县**乡**村**组,暂住陕西省富平县**镇**街**楼**宿舍。2015年3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猥亵妇女被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富平县杜村镇南韩大街“长源烟酒茶销售中心”,趁被害人陈某某被电脑屏幕遮挡视线将店内25条香烟盗走,共计价值562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证言;被告人管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艳
检察官助理:樊荣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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