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镇**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15时许,管某某与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中国**机车厂内因琐事发生打架,后管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管某某,王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外甥被害人曲某某。当日16时许,曲某某在**机车厂4号门口处遇到管某某,曲某某在与管某某说话过程中,与管某某发生争执。后管某某采取拳打脚踢、持一长条物殴打、持铁质甩棍殴打的方式将曲某某左小臂打伤。管某某驾车离开时,曲某某欲抢拔车钥匙,管某某加速将曲某某带倒在地,致曲某某右腿膝盖摔伤。经法医鉴定,曲某某伤后检查示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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