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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挪用公款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我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天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该案交办我院。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应朋友张某甲和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乙请求,先后4次将自己管理的**镇小城镇建设资金192万元挪用借予**地产公司。具体情况为: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将**镇小城镇建设资金112万元分3笔分别从**信用社1211101210********的账户转出46万元,**信用社1211101210********的账户转出26万元,**信用社(账号1206101210********)转出40万元,全部转给**房地产公司账户(账号1200301220********),用于**房地产公司验资和资金周转。这三笔资金由**房地产公司于当天归还至被告人管某某转出账户上。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管某某将**镇小城镇建设资金账户账号1211101210********中的80万元转给**房地产公司(账号1200301220********)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张某甲于2013年1月7日将这笔资金归还至被告人管某某账户。

另查明,管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2020年7月主动交代了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被立案调查后,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登记上缴了涉嫌犯罪所得16646.78元,并表示真诚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利用担任武山县**镇小城镇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其保管的小城镇建设资金192万元借给**房地产公司用于验资和资金周转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世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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