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管某某下载“大亨互娱”手机APP赌博软件进行注册成为会员。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管某某利用“大亨互娱”赌博软件担任代理的身份,先后发展下级玩家17人使用“大亨互娱”APP内“牛牛、三公、炸金花”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管某某为下级玩家在“大亨互娱”APP平台提供上分下分兑换服务,兑换值为1角钱兑换1分,“大亨娱乐”APP系统根据其下级玩家不同的赌注大小、玩法及每轮所赢积分向管某某返点,管某某通过“大亨互娱”手机APP抽头渔利共获利902504分(折合人民币902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下载手机APP发展下级玩家参与赌博并获利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花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公安卷宗材料3册、光盘2张、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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