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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81957********,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9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管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多祝镇烈士纪念碑广场旁一果园内,提供纸牌、泡沫箱、铁桶等工具开设赌场。该赌场以纸牌赌“五张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次赌注10元、20元不等,管某某在参赌人员拿到“牛牛”时抽水5元、10元不等。赌场每天13时许设赌,每天约20余人参赌,断断续续设赌约10天,直至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到场抓赌。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管某某在多祝镇塘背**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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