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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合同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系武山县**学区**小学教师,住武山县******号。无前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管某某在陇西县**镇安某某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了车牌号为蒙B*****的**牌越野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同年6月29日,被告人管某某伪造了一份安某某委托其抵押该车进行贷款的委托书,在青海省西宁市与朱某某签订了《车辆抵、质押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从朱某某处以月利息3%借款10万元,抵押期限一个月,管某某将该10万元用完后逃匿。2017年11月,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找到朱某某。经调解,安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安某某支付给朱某某11.5万元后将该车从朱某某处开回陇西。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管某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管某某赔偿安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同年7月9日,赔偿安某某经济损失65000元。安某某对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质押合同、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安某某、柏某某、管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5857**** ;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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