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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23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管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灞桥区**县道与**十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其浓度为18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两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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