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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内蒙古通辽人,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9********,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街**委**组**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K*****的二轮摩托车,从汉川毛家堤出发,沿欢乐街行驶至仙女大道仙女转盘路段时,与一辆停在马路中间上客的的士师傅发生争执,随后管某某报警,执勤民警达到现场后,闻到管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即对管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鉴定,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7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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