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镇**村村委会委员,住安徽省明某某**镇**街道**号。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沪C1****号面包车沿三界镇池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界镇池河路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管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虎现住安徽省明某某**镇**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