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住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商贸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46分许,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小型越野车途经镇雄县**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又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1mg/100ml。管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